医药价格公示制度
来源:物价办公室
一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公示制度的法规政策,加强对我院价格公示工作的管理,定期检查价格公示的执行情况。
二、根据文件规定:“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选择触摸屏、显示屏、公示栏、公示牌、价目表、价目本等方式进行价格公示,公示比例最少不低于国家要求标准。”我院门诊、急诊、住院大厅以触摸屏的方式进行我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、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公示。
三、触摸屏公示内容按“京发改〔2008〕1083号”文件规定执行。
公示内容:医疗服务项目应公示项目编码、项目名称、计价单位、收费标准、内容说明(项目内涵及除外内容)、收费依据。药品应公示:名称(西药公示通用名)、剂型、规格、计价单位、价格、生产厂家。中药饮片应公示:名称、产地、等级、计价单位、价格。医用材料应公示:名称、规格、计价单位、价格、生产厂家。
四、政策、价格发生变化时,及时调整公示内容。
五、加强对触摸屏的管理,24小时开机,公示内容实时更新。
六、在门诊大厅及住院部大厅醒目位置公示本院物价监督电话63926625。
七、在门诊大厅及住院部大厅醒目位置公示北京市价格举报电话12358。
八、定期听取社会监督员和患者的意见,不断改进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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